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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行为:(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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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不得以服务费、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包间(厢)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各种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在标价之外加价。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及时纠正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四)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五)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六)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有关价格政策以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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