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除歇业和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情况外,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组织价格、财政、监察和工商等部门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四)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五)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六)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七)违反规定以、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八)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九)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十)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者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十一)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十二)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通信行业、医疗单位、涉农涉企行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举报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37人已浏览
7,121人已浏览
3,317人已浏览
9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