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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现在是下决心要离婚吗?按揭的房屋是你自己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你的孩子现在多大呢? 关于法律途径,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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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这使得有必要区分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但房屋的不动产特性,使得判断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存在复杂性.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准,即办理房产证为准在登记前,购房人取得的只是要求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的债权,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无论认定房屋归谁所有,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处理离婚时房屋分割问题.除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以外,婚姻关系中的房屋权属可细分为以下一些情形.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归购房人所有、属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领受房屋且产权证办理在该方名下的,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结婚前一方个人首付,但是却又是婚后夫妻共同还款,而且房子登记于首付款支付一方的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无法协议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形成“假按揭”的原因在于开发商楼盘定位失误、销售缓滞,项目面临崩盘危险,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开发商损失惨重。为避免倒闭,开发商想方设法寻求“出路”,其中“假按揭”就是常用的手法之一。 “假按揭”与按揭购房相比,区别在于: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据此虚假的买卖合同,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三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而实际上购房人并未购买商品房,偿还贷款的是开发商。“假按揭”由此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假按揭”案件特点的正确把握,有利于提高对该类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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