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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密切相关。股东知情权不是股东享有的单一权利,而是权利制度,包括查阅公司章程权、股东会议记录权、公司会计报告权、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不直接经营公司事务。股东要参与和监督公司事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只有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才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从而维护股东的最终利益。因此,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 瑕疵出资即是指公司在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未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广义的瑕疵出资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后抽逃出资等典型形态,亦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其中,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又包括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具体形态 何为抽逃出资,其表现形式如何,与普通的民商事交往有何区别,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司法解释(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抽逃出资的几种常见情形,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1、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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