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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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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逃逸行为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根据,但不能作为定罪的责任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规定中的逃逸是在明晰了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而逃逸的,也就是说是将逃逸行为作为剥离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之外的因素,比如甲因醉酒超速驾车致使路人乙重伤,而后甲逃逸,此时甲的犯罪构成为:因醉酒超速负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重伤+逃逸=交通肇事罪。此解释对逃逸行为的定位为定罪的依据,而不是定罪的责任依据。
如果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按责任赔偿的话,就是属于全责,如果是按保险公司内部条款的话,就是提高肇事逃逸者的保险免赔率。这个相当于车辆保险,一年当中有三次可以出险,出一次险每第二年的保费只打7.5折,出二次险第二年的保费只打8.5折,出三次险保费就要上浮10%了,这样就相当不划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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