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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屋的评估价值,如果价值比较高,可以把唯一的房屋拍卖,卖出的给予还债,剩余部分归当事人所有,可以去买间小的房屋或者直接租房。...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对于该唯一的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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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执行”的结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保障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并不等于保护其房屋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依然出入高档场所、用高档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护生存权为由,置的利益于不顾。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可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这种情况要看你所在的城市是否有限购政策,如果是在一线城市,比如北上广深,就不行,以北京为例,本市户籍家庭,只要夫妻双方名下已有两套住宅,就不可以购买第三套住宅,非本市人员,在北京只要名下拥有一套住宅,就不能再购买第二套住宅。但商业、办公用房不在限购之列。
夫妻离婚后判决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强制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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