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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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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的新增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此《保险法》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民事责任。相对于投保人来说,如果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告知和通知义务,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基于上述的原则和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在车辆保险合同期限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成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要正确解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是否有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客观事实;其次,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是否是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且又未履行通知义务;最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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