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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借后发生,危险程度增加的判断标准

2022-10-26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此《保险法》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民事责任。相对于投保人来说,如果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告知和通知义务,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基于上述的原则和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在车辆保险合同期限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成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要正确解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是否有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客观事实;其次,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是否是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且又未履行通知义务;最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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