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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营运出租汽车和《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进行免费审验。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审验。...
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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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活动事迹突出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的。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四)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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