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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鼓励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经营者购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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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三)需要出市区或者去偏远地区,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出城登记点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四)交纳租乘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五)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鼓励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一)在经营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营运达到两次的;(四)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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