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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购房离婚怎么分割1、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屋分割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房屋分...
下面是有关房产分割的具体情形,可以一起学习一下啦: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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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婚后购买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 (1)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尚未付清,未取得房产证的如何分割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有两种处理办法:有的法院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待有产权证后再处理;还有的法院会按着已经交付的部和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得房一方给予对方补偿,自己继续还贷。 (2)当事人婚后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双方都要房的,按竞价原则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列形分别处理: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婚后夫妻双方或者与父母联合出资购买,离婚之前已经取得完全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名字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此类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再次,对于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对于父母的出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亦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二)婚后夫妻双方或者与父母联合出资按揭贷款购买房产,离婚之前尚未取得完全的产权,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名字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此类房产,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法院一般不会对其所有权作出判决,而是另案解决。再次,对于父母的出资,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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