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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判决财产刑执行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
法院判决后,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如果发现其为了逃避债务,与他人串通,低价处理自己的资产或者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是无效的。即使其在申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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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离婚的时候如果不能够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往往会通过诉讼的途径达到最快的结果。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时候必然会有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这个时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来履行这个判决的结果也就是对财产的分配。所以判决离婚财产怎么执行呢。【案情】罗某因购房缺钱为由向高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履行期届满后,罗某未如期归还,高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罗某未自动履行,高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罗某用借高某的100000元以其妻子李某敏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因高某多次催讨借款,罗某夫妇遂离了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所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均归李某敏所有,债务由罗某清偿。罗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分歧】对于能否强制执行罗某、李某敏夫妇原共同财产即以李某敏名义购买的商品房一套,产生如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对登记在李某敏名下的房产强制执行。不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在谁名下即为谁的财产,况且李某敏与罗某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房产归李某敏所有。被执行人是罗某而非李某敏,他们已不是夫妻,故法院不能执行李某敏的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对登记在李某敏名下的房产强制执行。涉案房产虽登记在李某敏名下,但该房产系在罗某、李某敏夫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罗某所借的钱恰好是用于购买该房产,其所欠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理所当然。况且,罗某夫妇的离婚协议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实属无效。【分析】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罗某向高某借款100000元购置房产,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且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登记在李某敏名下的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罗某、李某敏虽然离婚,但所欠的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予以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本案中,罗某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同时,罗某夫妇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实属无效。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罗某所欠高某的债务应为罗某、李某敏夫妇共同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在被执行人罗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追加李某敏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强制执行(以执行标的为限)。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自觉主动的执行判决结果。如果一方不履行执行规定的话,另外一方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会有专门的人来负责督促对方履行判决结果,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一、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 第二、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执行包括以下原则: 1、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3、协助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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