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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
1、可以收集证据继续上诉。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受害人在这方面的行使的权利。 2、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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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被害人维权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不批捕受害人不服气应该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检察院不批捕,就无法通过公安、检察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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