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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不批捕被害人可以通过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维权。由检察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的,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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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通知公安机关。法律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罪行轻的、患病的可以一直不采取逮捕措施,直接移送法院开庭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违法决定不予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来解决。 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会在拘留后30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经研究认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如果当事人被人打至轻伤,行为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对鉴定存疑,应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当事人重新进行鉴定。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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