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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没有居住权,但出于帮助之意,可请求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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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后,仍将保留原有的居住权益,直到居住权规定的期限结束。 必须指出的是,这项权利只能由上述当事人单独行使,而其配偶不享有这一特殊待遇。从法律层面来看,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在再次结婚后仍可以在原来的住址中居住。 在实际生活中,尽管再次结婚的一方拥有无比重要的居住权,但他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是,他们自己只能滞留在前任丈夫(妻子)的家中。对于这些再婚者来说,与现任配偶共同生活是合理的。如果他们仍然坚持在前夫(妻)家中居住,无论从道德还是人情世故的角度来看,都会感到非常尴尬和不得体。
产权的正式称谓应为所有权。所肴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居住权只是对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称呼。永久居住权所代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它只能说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人股等处分行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为也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会有任何的记载。所以你们不享有继续居住权。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居住权是夫妻双方在世期间,一方对共同房产使用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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