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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可以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合同履行地不确定的,可以到被告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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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纠纷,我国法律一般规定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劳动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可以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合同履行地不确定的,可以到被告地法院起诉。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和非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对欠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按此规定,本案虽未结算,但可以确定应付款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没有按照约定结算双方都有过错,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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