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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该标准应准确理解为行为人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包括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产的失控和行为人对财产...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界定。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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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就会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窃罪以行为者非法占有被盗财产为基准。这一标准应当准确理解为,行为人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其中包含财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两个元素。掌握盗窃罪即遂标准,不仅有助于行为者的定罪量刑,还影响了介入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即后介入,不能成为共犯。2、在特定状态下盗窃财物行为的定性。一般来说,盗窃行为取得别人的财产就完成了,但是盗窃的财产在特定的状态下,例如保险箱、信用卡等,行为者的盗窃行为往往分很多阶段完成,表象上构成了两个以上的立即:控制保险箱、信用卡___取出财产等。此时,行为者的实际活动财产应立即标记,他人在行为者获得财产之前介入,构成共犯。3、盗窃罪成为抢劫罪后的立即问题。根据刑法,盗窃公私财产使用暴力者,构成抢劫罪。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包含这两种即遂表象:盗得财物和抢劫完成。但是,此种犯罪是否即遂,应当依据抢劫罪即遂标准来判断;有一种例外,即在此种转化过程中,行为人具备劫得财物或致人伤害结果之一即构成抢劫罪即遂。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对于定罪和量刑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予准确的把握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问题,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这六种学说各有各的特点,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本人也认为“失控说”显然是更具有合理性,失控说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凡是由盗窃的财物已脱离了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如果窃取的财物实际上仍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为未遂。 因为盗窃罪的本质是在于使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丧失对所有物或者占有物的支配权,而不是在于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得对财物的控制权。因此,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采用“失控说”更具有合理性。例如:某甲入室盗窃,偷窃一数额较大的财物,他隔着墙头扔出去后,正好被一个过路之人拾走,在本案中对某甲就应定为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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