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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鉴定办法》的规定,工伤鉴定应由协调区域的《残疾等级鉴定具体标准》具体查询,以下为节选。Ⅰ级伤残l.l颅脑、脊髓及...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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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鉴定可以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具体可以查询,以下是节选。Ⅰ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⒈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⒈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⒈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⒈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⒈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分为10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伤残情况,评定标准分为十级,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后乘以100%,二级乘以90%,以此类推。一级伤残标准: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一、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陷(智商低于20)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低于3级);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有大便和尿失禁。 二级残疾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严重的智力缺陷(智商低于34)或精神障碍,需要有人随时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 二、完全失语; 3、盲目双眼5级 4、四肢瘫痪(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低于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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