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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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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原因中断的,从中断开始,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止的,从中止时效消除之日起,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下列劳动争议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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