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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朋友有监护能力的,可以依法担任监护人。另外,...
1、监护人不能强行指定。 2、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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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朋友;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主要指公益组织,其能否担任监护人,在实践中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该组织的设立宗旨、社会声誉、财产或者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判断。 2.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要是根据亲权确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批准。
法定监护人不需要指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的父母死亡的、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来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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