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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不需要指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的父母死亡的、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来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维...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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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不需要指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的父母死亡的、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来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被监护人能自己指定监护人,但是只有一种情况。 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打破了监护法上被监护人不得为自己指定监护人的陈规。在效力上,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也优先于遗嘱监护。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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