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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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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先于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可称诉讼保全)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又可称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对方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只是防止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采取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不是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利的担保。因此,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不享有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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