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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知道是伪造的货币持有,使用,金额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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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本条之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关于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确定。即“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巨大”,“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持有和使用假币案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和使用的,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4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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