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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起诉,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以下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只能由劳动者申请仲裁: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起诉:除劳动争议外,仲裁和法院诉讼是相互排斥的。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但要注意,仲裁是民间性质的,所以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另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是由有关法院,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执行的。
不服仲裁裁决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认为一裁终局裁决具有应当撤销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裁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一裁终局之外的其它争议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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