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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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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不服保全措施而依法提起保全损害赔偿请求权、保全裁定复议、争议财产确权之诉、不服保全实施行为异议裁定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启动救济权程序时,存在的诸多司法操作误区或问题并基于下述典型裁判规则给出了处理建议,特总结如下供参考。 【内容说明】保全程序中,被保全财产特别是汽车等“特殊动产”、房屋等“不动产”因基础性的交易关系发生变化致使其外观登记状态和实际权属状况不一致,引发案外人主张保全行为不当而行使救济权。基于笔者实操经验与思考,发现案外人不服保全措施而依法提起保全损害赔偿请求权、保全裁定复议、争议财产确权之诉、不服保全实施行为异议裁定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启动救济权程序时,存在的诸多司法操作误区或问题并基于下述典型裁判规则给出了处理建议,特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救济权规范梳理:案外人可分别或一并提起保全裁定复议、保全实施行为异议 关于案外人保全程序之救济权,散见于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以下简称《执行权运行意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民诉法解释》)。根据前述规定,可以清晰的看到案外人如对法院保全裁定和保全实施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下表救济渠道任选其一向保全裁定法院提起救济申请。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情形。调解行为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虽然发生一定影响,但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没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决的内容,直接确定或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预决力、确定力、约束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裁决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能。行政裁决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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