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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公司登...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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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期限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特别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时,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可以通过相关的证据材料来判断抽逃出资额。比如说如果是通过没有实际的现金或者是实际的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账对账单来骗取资金的话,就是属于抽逃资金的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还有就是通过虚假的实物出资骗取验资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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