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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例如抽回其股本、转...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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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实践中,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期限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特别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时,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抽逃出资罪: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3、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未转移,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四、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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