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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处理程序:协商-调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一般发生纠纷时,最常用的方法先是协商,协商的过程中应该沉着冷静。 2、当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并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如果关于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则应该介入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调解的义务,并且应该本着公平、平等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 3、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二)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土地纠纷的处理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然后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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