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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债务人的赠与可以追回吗,取决于两个时间,如果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一年前已经赠与并且交付的,您不能追回;如果破产债务人在一年内六个月以...
破产债务人的赠与是否可以追回取决于赠与时间:如果破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的一年前已经赠与并且交付的,您不能追回;如果破产债务人在一年内六个月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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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出的问题,对于破产债务人的赠与是否可以追回取决于两个时间:1.如果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一年前已经赠与并且交付的,您不能追回;2.如果破产债务人在一年内六个月以前赠与,以是否出现破产原因为条件,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然赠与,可以追回;3.破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的前六个月内赠与的无论什么情况,你都可以追回。4.当然以上条件不包括,受赠方恶意的情况。如果债务人与受赠方恶意串通躲避债务当然可以撤回。
破产债务人的赠与是否可以追回取决于赠与时间:如果破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的一年前已经赠与并且交付的,您不能追回;如果破产债务人在一年内六个月以前赠与,以是否出现破产原因为条件,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然赠与,可以追回;破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的前六个月内赠与的,无论什么情况,你都可以追回。当然,以上不能追回的条件不包括受赠方恶意的情况。如果债务人与受赠方恶意串通躲避债务当然可以撤回。如果这个赠与是合法的话那么是不可以追回的,如果这个赠与是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的话,那么就是不合法的赠与,债务人是有权向被赠与人索取财产。
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程序中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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