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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
有一种种观点认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是行政复议机关。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包括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在我国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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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行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然后到该行政机关专门负责行政复议的窗口提交材料、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是法制办公室负责),如果没有专门窗口的,送到该行政机关负责人那里也可以。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镇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镇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正朝着日益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与依法行政要求不符的问题。以行政复议为例,近年来,60%以上的行政复议案件都是由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主要内容涉及土地、林业。镇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误区,如把依法行政等同于依法执行、依法处罚,认为依法行政只使用于处罚、确权、调解等准司法行为,依法行政对其他工作没有要求。再如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形,认为执法过程中只要结果是正确的,程序方面的小瑕疵是瑕不掩瑜。这些认识上误区使得镇推行依法行政动力不足。 (二)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函待加强。总的来说,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水平较从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如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未依法全面告知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执法文书送达不规范等;事实认定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比较潦草,证据的收集不充分,没有相关照片、录像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制作也不够规范。我办遇到过一个农村房前屋后地使用权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调解并制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了双方调换土地的大致位置,但并没有附图。虽然说按协议也可以确定方位,但也给了反悔方一个狡辩的理由,释明工作开展得比较艰难以上的镇政府依法行政复议回答
有管辖权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镇政府行政复议 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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