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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行政复议可以参考《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镇政府作出的行...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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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乡镇政府行政复议可以参考《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有一种种观点认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是行政复议机关。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包括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在我国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包括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本地区的行政工作,因此,无论是国务院还是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作为其行政工作的一部分,都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复议任务,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对于是否可以向镇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有疑惑的,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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