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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不支付医药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标准分别根据下列法律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当支付医疗费用。肇事者不支付的,可以先垫付医疗费用,然后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用等赔偿金。法律没有规定肇事者有义务提前垫付。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也不会强迫肇事者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我国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在判决前,任何支付都必须由肇事者自己愿意,没有人能强迫他。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前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申请强制执行,然后中止执行,等对方有钱了再恢复执行就是等对方有钱才有办法,不然就是有个一直欠着你钱的凭证,不会过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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