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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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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经济补偿,每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到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劳动者支付每满一年两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到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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