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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大型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属监察性质,不代替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其职责是:1、根据电力工业部授权制定有关质量管理规章;2、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3、监督、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5、参加重要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考核程序、评价以及具体实施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机关收回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认定:(一)未直接监督工程而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三)跨专业、越级监督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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