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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新规是怎样的?

2022-09-05
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机关收回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认定:(一)未直接监督工程而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三)跨专业、越级监督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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