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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解答如下: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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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法院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结束诉讼,法院调解与当事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法院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法院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发生事故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保护好现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解答如下: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申请为存在条件的。第二,当事人是否参与、接受办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当事人不会因为不参与、不接受调解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事故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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