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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注销,成立清算组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公告后45天内,债权人未申请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或清算,股东将承担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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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非公司制法人注销债务承担顺序: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代位继承的,应当在继承份额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目前《公司法》、《公司破产法》等法律对公司注销前的各种法律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限定,但对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却是一片空白。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诉讼主体方面对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限定,公司经过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流程即被注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破产法》对公司遣散、清算和注销作了限定。但由于这些限定比较宽泛,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的很多问题不能找到法律依据,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尤其是注销规则。关于注销规则,《公司法》只有第189条作了限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8条限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流程性要求。除此之外,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的相关问题,如债权债务、档案手续保存、社会职责等问题各个法律法规都未牵涉。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的实现,关系到原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义,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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