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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二)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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