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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
视情况而定。对于两辆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是否承担责任,无异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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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形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视具体情形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电动车处罚法律依据: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违法内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除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处罚标准: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二百至二千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机动车 违法内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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