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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2022-08-04
电动车处罚法律依据: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违法内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除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处罚标准: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二百至二千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机动车 违法内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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