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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4]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企业破产法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因不列席债权人会议以及不履行回答义务应当受到处罚分别为: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席债权人会议。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债权人的询问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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