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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相关解释是哪些,是怎么回事的

2022-08-03
企业破产法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因不列席债权人会议以及不履行回答义务应当受到处罚分别为: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席债权人会议。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债权人的询问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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