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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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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我国行政、司法机关等工作,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经济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二、立案 (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一)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宣布破案: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五、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综上所述,公安调查部门将在涉及公民的刑事案件中“办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进行受理、立案、破案、侦查这几个程序。被告和信息将发布“案件”。接受案件后,公安机关将立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告知被告是否会在7天内提起诉讼。
立案侦查在实践中中常常是连在一起施行的,这就让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行为,其实不然,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其程序是完全不一样的。 立案的程序为: (1)接受立案材料; (2)审查立案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侦查的程序为: (1)侦查。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3)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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