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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行为如果具有经产性,就构成了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当事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2、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的; 3、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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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是受害人(特殊情况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一定证据表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5.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5、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如果受到行为限制的一方不履行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以书面的方式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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