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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将退工通知发达劳动者退工手续是否有效”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2-04-04
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将退工通知送达本人,并办理退工手续,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所以,若没有依法送达,一般认为不应该认定该解除行为的法律效力。因为认可这种“不作为”,等于认可单位的送达义务可有可无。然而遗憾的是,现实用工中,常有用人单位忽视这项工作,以至争议不断。有的是因为单位不懂政策所致,而有的就是故意的。他们一味强调职工“应当知道”或“超过时效”,目的就想避免进入实质审理,让职工权益落空。所以一旦发生争议,若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没有送达,那就应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这样做,才能让用人单位主动切实履行送达义务。单位履行送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两项原则:一是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环节绝不可忽略。二是充分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负责、诚信的原则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送达程序及方式足以让一位有正常辨别力、判断力的第三人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劳动者。另外,鉴于直接送达不成(或直接送达困难)是进行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在实践中,由于直接送达的送达人由用人单位一方人员组成,通常不易被受送达人认可,为了证明自己的“直接送达不成”,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同工会人员一起送达通知,以证明自己充分履行了送达义务。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一般参照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通知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还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需指出的是,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一般会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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