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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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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建设与辖区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以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居)应当设有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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