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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有规定外,由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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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效力:(1)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况:1、非法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例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大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购公司新资本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修改需要2/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上述相关内容的,无效.非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入为公司股息。《中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入、参与重大决策、依法选择经理的权利。具体来说,资产收入是指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的公司股息。股息利润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公司经营资产、归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以补贴、医疗补贴或者实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无权处置股权。股东大会决议转让股东股权。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滥用大多数资本决策原则。股东大部分资本决定为原则,但大多数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大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侵犯少数股东、公司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决议为滥用多数资本决议。判断决议是否滥用多数资本决定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和因决议效力而保障的多数股东的利益。滥用多数资本决定的决议,违反禁止滥用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强制法规定的,视为无效.超越股东大会的权力。一旦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被划分,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干涉其他机构行使权力。因此,股东大会超越其权力的,该决议无效。例如,股东大会决议首先向股东预设禁止竞业的义务,然后将违反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是违法的。受该决议侵犯的小股东有权声称该决议的内容无效,不受该决议的限制。(2)涉及公司自治的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视为无效。1、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管理范畴的事项,如果议案经1/通过上述表决权的股东,应当认定有效.不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事务,视为有效.涉及公司人格存在的,视为有效。按照企业维护的原则,企业成立后应尽可能维持其存在。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延长经营期限。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有效。
关于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有常见的下列情形: (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 1.无权处分股权的。 股东会做出关于转让股东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 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做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 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比如,股东会决议先给股东预设竞业禁止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受到该决议侵害的小股东有权主张决议内容无效,不受决议的约束。 6.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 股东会中资本多数决为原则,但如果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判断所作的决议是否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与因决议效力维持所确保的多数派股东的利益。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 (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不宜认定为无效。 1.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管理范畴的事项,如果议案经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应认定有效。 2.涉及公司人格存续的,应认定有效。 按照企业维持原则,企业成立后应尽可能维持其存在。在公司约定的经营期限到期后召开股东会,按照章程规定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类股东会决议应为有效。 3.不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事务,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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