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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效力:(1)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况:1、非法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但这...
股东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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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只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就合法有效。
首先,要看你们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表决权是怎样规定的,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约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相同?如果是第一种情形,田某或者其委托人不参加股东会,你们形成的决议无效。 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是否可以以公告的方式,也看公司章程对此有无规定。 按照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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