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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后,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因为抵押的价值一定小于房屋的实际价值。二者之间的差价,就是对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封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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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该条规定,对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已抵押的房产可以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才由普通债权人(执行申请人)获得。《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1、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2,偿还抵押债权仍有剩余的、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抵押的财产,但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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