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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二)委托代理人;(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五)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六)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实清楚、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效果还是有的,但是一般情况,无论是市级还是国家信访局,最后都会转到县级信访部门和业务部门。如果是重大信访案件或者涉及重要干部市级,可以下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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